6·26国际禁毒日:南充中院3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南充同城 发表于:2020-6-27 09:43:0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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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颖 封面新闻记者 苏定伟

6月24日上午,南充中院对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一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打击和震慑了毒品犯罪,掀起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新高潮。

快递运送毒品:一人死缓一人有期徒刑7年

2015年,潘某在云南省景洪市与一个自称“排骨”的人相识,两人开始计划从云南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往南充。2018年,潘某在南充结识被告人张某。潘某向张某许下承诺,每接收一次来自云南的毒品包裹,便给予对方10000元作为报酬。在高额的报酬面前,张某同意了合作,为了邮寄的便捷性和保密性,张某特地用自己堂弟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

2019年8月16日,一切手续准备就绪,潘某事先将张某提供的电话和地址告知“排骨”,“排骨”将毒品混入某纯手工红糖的袋中,并与其他特产混装在一起邮寄到了准备好的地址。同时,潘某购买18日的飞机抵达南充,接收包裹。8月18日中午,快递抵达南充市,18日夜晚,潘某抵达南充。潘某和张某相约到茶房一同商讨取件的事宜,最后两人决定利用第三方跑腿公司前去取件,两人驾驶车辆在后尾随。8月19日下午,潘某在收取快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乘坐的车辆当中,收出疑似冰毒57袋,净重1988.42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邮寄毒品而接受安排并提供收货地址、联系电话、联系跑腿公司员工收货、送货,为运输毒品提供帮助,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案涉查获毒品予以没收。

11次帮助他人运输贩卖毒品,无期徒刑

2016年5月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谭某先后共11次受文某(另案处理)安排,共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7.8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2000颗从南充运输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交给胡某(另案处理),并将胡某购买毒品的毒资共计118万带回南充交给文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某受文某安排多次向胡某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多次贩毒运毒 数量特别巨大,死刑

2015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黄某与赵某经多次商定各出资10万元,共赴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南充市,以每千克3.5万元的价格向唐某贩卖,再由唐某向毒品下家进行贩卖。之后,唐某分两次向赵某支付毒资共计22万元。

同年5月11日,黄某与赵某从南充市经广州至深圳,经黄联系后,在酒店与毒品上家商定,双方商定以每千克2.35万元购买冰毒20千克,上家负责将毒品放到黄乘坐的返程大巴车上。黄某、赵某当场支付毒资42万元,剩余毒资暂欠。次日,赵某乘坐飞机返回南充等候接应,黄某乘坐藏有毒品的大巴车返回南充市,期间,黄某受毒品上家委托另带3公斤甲基苯丙胺到南充市。同月13日14时许,黄某在南充市高坪区高速收费站附近下车,与赵某取得电话联系后,搭乘某轿车拟与赵汇合,当车行至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时被民警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乘坐的轿车上查获黄携带的甲基苯丙胺23袋,共22974.2克。后赵某和唐某亦被抓获。

法院判决,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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