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南充嘉陵:查获一起违反明码标价的药品案
大圆镜2015 发表于:2021-9-10 09:32: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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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充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位于辖区杜某某经营的南充市嘉陵区一社区卫生站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销售中药、西药,其销售的西药未标明销售价格。该局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12月30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始在嘉陵区辖区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营。在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中销售中、西药,其销售的西药未以任何方式标明销售价格,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进货台帐未记录进货价格,执法人员依据其提供的1509张西药处方签,认定其西药销售额为55352元,违法所得20000元。

该局认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姚明明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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