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赠送”密友房产 子女起诉要求返还
永远爱你冰塘 发表于:2021-7-14 09:53:2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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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七旬的父亲将家中2间门面和3套住房赠送给一名与其交往甚密的女子,引发子女们不满。近日,老人的子女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受赠与的女子返还房屋。可是,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老人的行为并非赠与,这是怎么回事呢?

现年73岁的钟庆是蓬安县人,与妻子刘馨生育4个子女。上世纪80年代,他与比他小14岁的女子陈胭来往密切。2000年5月17日,钟庆夫妇和陈胭3人与蓬安县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公司将4间门面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钟庆等3人,总价款90万元。同年5月25日,蓬安县公证处对这份《房屋转让协议》出具了公证书。这90万元购房款究竟是谁交的呢?购房收据表明,其中61万元是钟庆和刘馨的一个女婿代为支付,其余29万元没有填写交款人姓名。

购买了这些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后,钟庆等3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将4间门面改建成6间门面和6套住房,建房手续上均有钟庆、刘馨和陈胭3人的名字。2001年2月9日,3人又签订了《房地产权协议书》,该协议书上载明陈胭享有2间门面和3套住房的产权。2002年,陈胭陆续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

后来,陈胭到川西某地定居,而钟庆的妻子刘馨去世,钟庆的子女们得知,当年父母和陈胭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和房地产权协议都是假合同,全部购房款和建房资金都是父亲出的,陈胭没有付出分文,而其父也证实了这个说法。4个子女在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陈胭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

4名原告在法庭上说,2000年5月17日,父亲钟庆购买了蓬安县某公司门面4间,改建后有门面6间,住房6套。2001年2月,钟庆背着妻子,将其中门面2间、住房3套以签订假合伙建房协议的方式,赠送给被告陈胭。

“钟庆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陈胭,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4名原告说。他们请求法院确认钟庆赠与陈胭财产的行为无效。

钟庆在法庭上称,4名原告所说属实,他与陈胭关系特殊,当年购买门面及之后改建都是他一人出资,陈胭并没有出资。

被告陈胭没有到庭,她的诉讼代理人辩解称,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合伙修建,并不是赠与关系。

案涉房屋该不该返还成为争论焦点。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是4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被告陈胭提供的证据,均显示陈胭与钟庆及其妻子刘馨共同购买房屋,然后共同向相关单位办理改建手续,房屋建成后,3人又对改建的房屋签订协议进行分割,分割后陈胭针对自己分割的部分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上述事实不仅无法证明钟庆与陈胭之间存在赠与关系,相反能证明二者之间的合伙建房法律关系。4名原告称被告陈胭在购买房屋及改建房屋过程中没有出资,即便是陈胭确实未出资也仅是合伙人之间内部结算问题,不能否认二者之间的合伙建房法律关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赠与合同关系的特点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必须有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钟庆夫妇、陈胭与蓬安县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以及钟庆等3人签订的《房地产权协议书》,表明陈胭与钟庆及其妻子刘馨共同购买房屋,然后共同改建,并对房屋进行分割,证明了陈胭与钟庆夫妇合伙建房的事实,因为合伙建房协议并未约定各自出资多少,因此即使陈胭没有出资,也属于内部结算问题,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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