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广告牌存隐患,南充市高坪城管强制拆除
俏蝶吹 发表于:2020-11-12 09:18: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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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是城市商业发展的产物,但违规杂乱的户外广告不仅拉低城市颜值,甚至还是一种潜在安全隐患。位于南充高坪区鹤鸣花园附近的两块户外广告牌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对此,在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乱象大整治的背景下,高坪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不但及时排除了隐患,还提升了城市形象。

近日,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反映,在高坪区鹤鸣花园附近的某楼顶上安装的广告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查看。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两块广告牌面积约300平米,内容为车辆和楼盘的宣传画和广告标语。因为时间较久,确实出现了市民反映的安全隐患。于是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广告牌的责任人了解情况。



执法人员表示,目前正是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乱象大整治的关键时期,于是立即决定对其强制拆除。

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吊车,一部分执法人员协助拆除工作,一部分执法人员则维护现场的安全。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广告牌最终被全部安全拆除。





"广告牌拆除后,我们从这附近经过也更加放心了,同时,城市也看起来更加整洁了。"市民刘女士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连连称赞。

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同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提交相应材料。如若不然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严重的将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负责人说。

法律链接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问: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问:户外广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是怎样分工的?

▲答:第五条 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 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问:那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答: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问: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 (四)以举牌、摆牌、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问:怎样设置户外广告?

▲答: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问: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第十六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设置 户外广告有那些相关规定?

▲答: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禁止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载体上发布节育手术、性病诊治、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户外广告。

▼问: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答: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后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期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对其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或破损、松动,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的,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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