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南充一火锅老板为节约成本多次使用口水油,已被刑拘!
乔微博 发表于:2020-8-12 22:13:1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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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南充顺庆区舞凤派出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节约成本,在经营的“串串香火锅”店中,多次将“口水油”端上餐桌。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从公布的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厨房中的一些工具已帖上封条,现场有正在回收制件口水油的证据。





南充地区喜欢火锅等餐饮食物,大量的油料消耗让很多无良商家受不住诱惑,使用口水油和一性次油会节省很大成本。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商家不惜挺而走险,罔顾法律法规,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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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口水油”具有严重危害,具体如下:

(1)一些常见的诸如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性病菌均可以通过唾液传播,经携带上述病菌的人食用后的食物底料中同样有可能通过残存上述病菌,且存在交叉污染、感染他人的可能;

(2)商家收集的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水通常需要放置一段时间后才予以重新熬煮,由于油水中除油脂外,还混合有水、各种食物主料(调料)残余、唾液酶等其他物质,很容易发生水解和氧化并导致油脂酸败、细菌(病菌)滋生,例如空气中普遍存在的含毒性的黄曲霉菌等;

(3)油脂经过多次加热使用后,在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反式异构化、过氧化、热裂解等多种反应,油脂中的营养成分被破坏,有害的反式脂肪酸会增加,同时还会产生多种慢性致癌物质,另外像黄曲霉菌等耐热性细菌即便经过高温处理,也难以有效去除;上述情况使得油脂中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积聚,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知敬畏 守底线 警方提醒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内容综合自: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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