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推着2岁的宝宝行走,突然,一名2男子,对女子喷射辣椒水
追上前面的 发表于:2023-2-5 07:49:4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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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四川南充,某小区,一名女子推着2岁的宝宝行走,突然,一名20岁的男子,对女子喷射辣椒水,然后用工兵铲砍击女子和宝宝的头部数下,然后逃窜。之后,又用工兵铲攻击一名6岁的男童和鱼行老板,被老板击退后逃回家中。回家后喝了大量咖啡因自杀,并报警。后警方在家中将其抓获。2岁的宝宝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该男子姚某初中毕业,是一名男主播,患有洁癖和强迫症。因为挣不到钱想自杀。因为生活琐事,对邻居心怀怨恨,心想“既然要死了,能杀几个杀几个”,于是行凶。攻击宝宝和他妈妈是因为他们在楼上发出过声响。而鱼行老板曾向他吐口水、说他的坏话。

而被杀害的2岁宝宝“小汤圆”是一名试管婴儿,对于妈妈而言“怀得难,生得难,养到2岁也难”。出事后,“小汤圆”的妈妈经常以泪洗面,至今都害怕一个人出门。

经鉴定,姚某患有游戏障碍和强迫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南充中院对其判处死刑,附带赔偿“小汤圆”父母各种损失50710元。

对此,网友们愤慨不已。“严惩凶手,死不足惜”“现在的男人戾气太重了!”“太可恨了”“典型反社会人格”“赔偿太低了,试管费都要近10万了”“可怜的宝宝,可怜的妈妈!”

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姚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犯罪动机上看,姚某想自杀,并在自杀之前报复社会,报复自己认为有过节的邻居,“想杀几个杀几个”,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用工兵铲猛击女子和宝宝的头部,足以致人死亡,最后也导致了“小汤圆”的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姚某的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恶劣,必须判处死刑。即便他上诉,结果也不会改变。

其次,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并非只要自首就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具体到本案,姚某行凶并试图自杀后报警,属于自首,但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

再次,环境精神类疾病不是免责金牌。

根据《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姚某患有游戏障碍和强迫障碍,但经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这是一起人间悲剧,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任何人都要注意心理健康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否则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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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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