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昶热评丨河南红码事件,确不与“庶民”同罪
Gordon520 发表于:2022-6-25 20:53:3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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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知乎


6月22日,郑州纪委监委通报“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事件问责处理结果:郑州政法委副书记冯献彬等五名公职人员“法治、规矩意识淡薄”,破坏健康码使用规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警告、记大过等处分。


一时间,舆论再度喧嚣尘上:


伪造一个健康码即可能被刑事立案,而篡改千人健康码仅仅是个行政处分。


这是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刑不上大夫?是不是现实版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01

确不与“庶民”同罪



疫情时代,没有阴性核酸检测、绿色健康码,可谓寸步难行。


出行受限时,伪造健康码以蒙混过关时有发生。各地通报中,常有人因篡改健康码涉罪而被立案。


个人伪造健康码涉罪的,通常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责。


此前情况的处罚逻辑都在于,黄码、红码人员的健康状态存疑,伪造绿码通行证,造成了疫情传播的风险或者实际传播而被处罚。


而这波河南相关人员的操作,刚好相反。


相关人员把绿码改成红码,但被篡改储户本身的健康状态是无问题的。


即最核心的一点是,这种行为恶劣,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但不会造成新冠传播,也没有传播风险。


不与“庶民”同罪,在不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意义上是成立的。




02

当权力侵害利益



事发以来,乱赋红码行为性质引发热议。


相关度最高的三项罪名为: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罪
部分学者、律师主张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人员刑责。是以为,存在商榷的空间。


首先,需要明确,赋红码的行为不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无论是直接拘禁还是使用其他方法,都无外乎两类行为方式:


一类是直接拘束被害人的身体,例如捆绑、使用手铐械具等,使其不能自由活动;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被害人身体,将其困于一定等场所,如将人锁在房屋内不得离开。


河南相关人员对储户赋红码,并非对储户的身体或者场所的掌控来剥夺人身自由。


其次,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以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为前提。而被赋红码的储户,几乎一到河南即被劝返。只要不“滞留”河南,相关储户可以立马返程,甚至在其他城市完全自由活动。


通俗来说,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是采用拘禁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出不去”的结果。


而河南相关人员则是通过健康码的方式使得储户“进不来”。


从程度上来说,前者彻底剥夺了他人自由,而后者对自由造成限制。


两者虽然都约束了自由,但是其行为方式、造成的结果是有差别的。因此,不宜以非法拘禁罪追责。


2.确定的滥用职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虽相关人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不与“庶民”同罪,也难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但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员的恣意行为,无罪可入。


健康码是公民特殊时期,对自身权利的部分让渡,只能用于疫情防控目的。而相关人员将健康码用于非疫情防控目的,滥用职权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该滥用行为破坏防疫大局,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度,引起全国舆论哗然,人人自危。据此,足以认定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滥用职权罪。


此外,能对储户精准赋码,可见,必定有人泄露和使用了储户的个人信息。据报道的被赋红码储户1317人,但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村镇银行所涉储户约40万,大概率都被精准“导入”了健康码管理机构,只不过只有这千余人扫描了河南的场所码。


相关人员泄露和使用的个人信息数量,远超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责门槛。


此次事件中,相关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画笔,为欲维权储户“画地为牢”。事后“自罚三杯”的处理方式,并不能令众人信服。


无论是针对维权储户,还是烂尾楼业主,抑或是质疑处理结果的社会大众,河南相关部门在处理社会问题时,都无疑采用了“堵”的方式。反馈证明,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而民意如水,借鉴大禹治水的方法,疏而不堵,或才是重建公信力的不二法门。
作者丨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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