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套路贷”嫌疑人因诈骗罪获刑并被处罚金 迟迟不缴案款法院强制执行
麦子971 发表于:2020-8-15 10:01:4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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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是四川南充某高校一名大学生,曾多次通过网贷平台找人借钱,后经过借贷人多次“转贷”,王某某再也无力偿还,被逼写下数十万元的欠条,而王某某自称实际拿到手的钱不到10万元。警方接到报案后,相关嫌疑人被抓获。

2019年年底,该案作为南充市首例“校园贷”犯罪财产刑案件,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并处相应罚金。但判决生效后,3人未主动缴纳相关案款,案件在今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今日(8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已成功执行完毕,共执行到位3名刑事被告人罚金2.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余元。

大学生陷入“校园贷”

被对方拿着虚假流水起诉还钱

2017年9月,四川南充某高校大学生王某某在玩微信时,发现备注名为“顾佳为”的人请求添加自己为好友。简单聊天后,王某某得知对方是上海一名从事贷款业务的人员,系专门帮助学生网贷的“推荐人”。

王某某也对“校园贷”有所关注,加上当时确有借贷需求,便如实报告了自己的学生身份和还款能力,“顾佳为”表示无妨。于是,王某某接受了“顾佳为”的推荐,与从事网贷业务的夏某某取得了联系。通过身份审核后,夏某某以周息30%的高额利息向王某某发放“贷款”。在王某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夏某某将其推送给陈某某以及其他借贷平台,由王某某在其他地方借款偿还自己的借款,之后陈某某又将王某某推送给刘某某等人继续以高息借钱平账。

2017年9月-12月,王某某的“贷款”总金额以滚雪球的方式迅速增长至数十万元。2017年12月12日,王某某到成都一酒店与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商谈还钱一事。王某某找其母亲帮助还钱未果,为保证王某某能继续在网上借款,几人遂要求其将所有欠款本金、利息全部出具为纸质借条。王某某向6人出具借条金额共计63万余元,其中夏某某2万元,陈某某10万元,刘某某14万元。

2018年3月1日,刘某某以虚假借条和虚假借款流水,向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王某某偿还其借款234000元、利息14040元,共计248040元,后该民事诉讼终止。

在无力还钱的情况下,王某某及其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当天即立案展开侦查,王某某自称实际拿到手的钱不到10万元。

警方调查显示,除向王某某发放“高额利息”贷款外,陈某某以同样式,向成都某大学学生陈某乙发放贷款15000元,走44000元的虚假借款流水并打44000元的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后按期归还22000元,逾期则按44000元还款。后陈某乙要求提前还款,陈某某对之前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可,要求对方按照借条及转账记录偿还44000元。最终,陈某乙及其父亲向陈某某、夏某某二人支付23400元。

3名被告因诈骗罪获刑

相关案款于日前强制执行完毕

2019年年底,该案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南充市首例“校园贷”犯罪财产刑案件。



↑2019年庭审现场。图据顺庆法院

据悉,夏某某、陈某某以前是成都某高校学生,刘某某以前是安徽某高校计算机学院学生,3人通过网络平台推送广告,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采用周息20%-30%以上的超高利息(超出国家允许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的43倍)向不特定人放贷,采取预先扣除利息、打双倍借条并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走虚假双倍借款流水、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互相推送平账等方式非法获利。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相互推送平账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3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外,夏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但判决生效后,3人未主动缴纳相关案款,案件于今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今日(8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夏某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通知其履行判决,并多次与3人进行沟通。

日前,夏某某等3人及其亲属主动履行全部罚金共计2.6万元,夏某某家属也代其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0058元,案件得以成功执行完毕。

魏川力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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