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忆困血馆闻 发表于:2023-3-15 01:00:52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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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原告唐某与被告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4日,唐某在秦某的门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2018年2月6日晚,唐某及家人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先后发生煤气中毒事故,而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唐某家属对秦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对热水器的安装主体、唐某死亡原因以及秦某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背安全常识,将热水器安装在较封闭的室内,且未单独安装排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唐某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秦某作为热水器终端销售者,有义务为唐某提供专业的安装服务或者安装技术指导,然秦某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唐某安装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应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唐某、秦某的过错及公平原则,酌定秦某承担10%的责任,唐某承担90%的责任。二审法院将赔偿责任调整为秦某承担20%,唐某承担80%。
【典型意义】根据《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的规定,销售者出售燃气热水器时,应承担所销售产品的安装和维修职责,消费者要求自行安装并不能当然免除热水器销售者的法定安装和监管义务。本案中,燃气热水器销售者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服务且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消费者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说明未尽到注意义务,不当安装,也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二】原告田某与被告某天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6日,北汽公司生产的一辆福田牌货车在被运往南充高坪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5月,某天铭公司在系统验收该车后,以新车形式出售给田某,价款为5.25万元,并签订了《购车合同》。2020年5月,因该车保险即将到期,田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才被告知该车于2019年4月16日发生过交通事故。之后田某与北汽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天铭公司虽向田某解释对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不知情,但其作为专业的汽车经营者,在接收该车时应尽全面审查义务,然某天铭公司未尽到该义务,致使田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田某要求某天铭公司承担三倍赔偿(即158,400元)责任应予支持。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向消费者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务必恪守诚信,严把质量关。
【案例三】被告人何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何某招募多人在南充高坪欲从事生产假茅台酒。此后,何某通过物流公司将生产假酒的散装白酒、酒瓶、酒盒、商标等原材料发送至南充高坪各窝点。最终将成品放置高坪龙门街道办曹家坝村窝点进行销售。2019年11月12日,侦查人员在高坪江东花园小区内对涉案窝点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茅台酒系列共计2972瓶。经检验,抽检样本不符合国标茅台酒要求;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送辨样本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生产的“茅台酒”经检验和产品辨认,足以证明该酒系假冒伪劣产品。被告人何某组织、指挥他人,以次充好,生产不符合检验标准的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扣押在案的茅台酒系列共计2972瓶,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高档酒经常出现在消费者的餐桌上,逐渐成为了人民群众宴请宾朋的“必备品”。本案中,犯罪行为人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铤而走险,通过生产、销售伪劣酒水,获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能对经营者起到警醒和威慑作用。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底,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新冠疫情期间共同出资经营销售伪劣口罩,由王某联系购买和运回无品牌、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无批号及发票凭证的浅蓝色口罩,并打印合格证贴于口罩包装盒上,以浅蓝色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每只3元至3.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浅蓝色口罩3400只。经统计,被告人王某、刘某已销售伪劣口罩共计63,800只,销售金额约10余万元。经随机提取样本送检,送检样本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标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新冠炎疫情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刘某应当从轻处罚,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日常防护用品。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追逐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势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地制裁。
【案例五】被告人明某、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明某办理了某火锅串串龙门店的营业执照,并邀约被告人唐某等人共同投资经营该店,明某为该店实际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唐某为该店厨师长,负责指导熬制“老油”及后厨管理。该店从开业到2020年12月16日,共销售锅底内添加“老油”的红锅1900锅、鸳鸯锅100锅,红锅售价为25元/锅,鸳鸯锅售价为28元/锅,累计销售含“老油”的锅底金额为48,9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唐某在经营餐饮过程中,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有毒、有害的“老油”,供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健康至上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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