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路过店门外摔伤却无监控,店主被判担责六成!

2021-1-21 10:32| 发布者: 清风吹袭断| 查看: 290

一中年妇女经过一家店门外时,脚踩在了一滩不明液体上,导致其滑倒摔伤并致残。她认为是店老板晒在外面的防水胶造成的,遂与其对簿公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店老板却否认在门外晾晒胶水,称对方摔伤另有原因 ...



一中年妇女经过一家店门外时,脚踩在了一滩不明液体上,导致其滑倒摔伤并致残。她认为是店老板晒在外面的防水胶造成的,遂与其对簿公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店老板却否认在门外晾晒胶水,称对方摔伤另有原因。由于事发地附近没有安装监控,该妇女究竟是何原因摔伤一时难以确定。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脚踩液体摔伤致残 起诉店主索赔损失

50岁的林某是高坪区阙家镇人。2019年5月17日下午3点左右, 林某抱着一个小孩在阙家镇学府下街步行, 当她走到一门店外的人行道一处台阶时,脚踩在了一滩不明液体上,不慎滑倒摔伤。 林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检查, 被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她住院治疗20天,共支付医疗、门诊费合计3万元左右, 其中16512.03元由医保基金报销。后经司法鉴定,林某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3月30日, 林某将门店老板阙某起诉到高坪区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8596.1元。被告回应未晒胶水 辩解原告踩空受伤

林某在庭审时声称,事发当天, 因阙某擅自将补厕所的防水胶晒在店门口人行道上, 没有在此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放任何围栏,导致其摔倒受伤。 阙某送自己到医院, 入院时仅支付了500元医疗费,其余损失拒绝赔偿。

被告阙某则辩称, 据他事后了解,林某是自己踩空台阶摔倒,他并没有在事发地晒胶水, 而且防水胶这类物品不能曝晒。“林某摔倒是因为怀中抱了个小孩,没看见脚下台阶而踩空。我之所以会送林某去医院,是因为林某的亲戚打电话给我,说林某摔倒了, 亲戚因为上班没法离开,让我回来帮忙把她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里, 林某说她没有生活费,希望我借给她几百元,我才把身上仅有的500元借给了她,根本不存在为她垫付医药费的事。”阙某说。

法院认定胶水惹祸 店主被判担责六成

因事发地附近没安装监控, 林某究竟是何原因摔伤一时难以确定。 但林某在事发后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作了调查,而且林某在庭审时呈送了崔某、 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蒋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发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视频,证明林某摔倒后身上沾有不明液体的事实,而林某还提供了双方协商时的录音资料,阙某的妻子在这段录音中陈述“我的胶水晒在角角上。”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是阙某将胶水晒在他门店外的事实。 林某在路过门店外时抱着幼儿下台阶, 自身的视野受限, 而阙某所晒的胶水处于明显位置, 因此林某在门店外摔倒受伤并非仅是踩上胶水所致,也与林某自身疏忽大意有关。法院酌定阙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林某自己承担40%的过错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阙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61729.12元。一审判决后,阙某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认定原告摔伤是因被告置放胶水所致, 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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