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配送员送餐时撞伤行人,快餐公司拒绝担责败诉!

2021-1-17 05:08| 发布者: 李焕发| 查看: 427

配送员送餐时撞伤人咋办?中年男子周某在一家快餐配送公司担任配送员,在从事配送业务时将一位妇女撞伤,快餐配送公司声称与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将该公司及独资老板唐 ...



配送员送餐时撞伤人咋办?

中年男子周某在一家快餐配送公司担任配送员,在从事配送业务时将一位妇女撞伤,快餐配送公司声称与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将该公司及独资老板唐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判决该公司赔偿周某垫付的伤者医疗费用近2万元,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送餐途中撞伤他人

周某被阆中市幸福同城快餐配送有限公司招骋,从事快餐配送业务。根据双方的协议,周某自行购买保险,在送快餐时自带交通工具,幸福同城公司为他提供印有公司名称的快递箱。2020年1月2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周某接到配送任务后,便驾驶贝特牌二轮电动车,从阆中城区向江南镇南津关方向行驶,途中撞上了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一位妇女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垫付了张某入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门诊费28331.24元。2020年1月23日,周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另行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6350元。

事后,周某找到幸福同城公司37岁的老板唐某交涉,要求公司支付他垫付的张某的医药费,遭到了唐某的拒绝。周某遂将幸福同城公司及唐某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快餐公司拒赔败诉

法院在审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时,原告周某说:“我受公司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作为雇主的幸福同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唐某却辩解说:“我公司与周某是承揽关系,周某工作自由,自带交通工具,自行购买保险,公司对他按单结算,不进行考勤,没有保底工资,接不接单都是他自己说了算,不受公司管理约束。周某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他自己负责,与公司和我本人没有关系。”

阆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接单投递数量计件取酬,但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看出,周某是以幸福同城公司名义接单、送餐,在接单后其送餐业务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都听从公司的指挥安排,不能自己决定、变更,没有自主权,因此双方之间应是雇佣而非承揽关系。事故发生在原告派件过程中,周某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幸福同城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共计损失28331.24元,酌情认定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9831.87元。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幸福同城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所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9831.87元,被告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伤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判决被告(雇主)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

来源:南充见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0条评论 427人参与 网友评论 文明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