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撞6车撞死1人!成都男子在南充闯下大祸,最新结果来了

2020-10-20 10:27| 发布者: 狂风974| 查看: 145

成都中年男子杨某在南充参加同学聚会后,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送同学回家,刚起步就撞上其他车辆,他迅速逃离,一路上不顾受害人阻拦,共擦挂或撞击6辆车,并撞死1人。醉酒驾车祸不单行 撞击六车撞死一人现年56岁 ...





成都中年男子杨某在南充参加同学聚会后,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送同学回家,刚起步就撞上其他车辆,他迅速逃离,一路上不顾受害人阻拦,共擦挂或撞击6辆车,并撞死1人。

醉酒驾车祸不单行 撞击六车撞死一人

现年56岁的杨某,案发前系成都市某单位 职工。2019年6月22日,杨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牌霸道越野车,从成都赶到南充,当晚与10多个同学在顺庆区金泉路一餐馆聚会。期间同学们互相敬酒,杨某喝了大量白酒。据杨某的同学杨某某称,本来他已在宾馆为杨某开了房间,并说好饭后步行去宾馆。但饭后杨某便坐上了他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准备送同学刘某回家。据杨某案发后交代,他本来想请代驾,因为醉得厉害,在手机上没有找到代驾,便决定自己开车。

从金泉路起步时,杨某在倒车过程中便与陈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一辆牌照号为川A×××××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他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直接离开。因为对南充道路不熟悉,加上刘某已睡熟,杨某醉后也没有导航,便驾车在城区乱窜。刘某本来住在顺庆区,他最终却把车开到了高坪。途中在经过三角花园时,与易某驾驶的川R×××××小轿车发生擦挂。杨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沿大西街驶入嘉陵江下中坝大桥,往高坪区方向行驶。下大桥后进入高坪区沁园路,到安汉广场红绿灯处,与前方等信号灯的分别由张某与龙某驾驶的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杨某仍未下车查看情况。在被撞车主下车找其询问情况时,杨某立即挂倒挡快速后退,并与后方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后杨某驾车加速从高坪区沁园路往高坪区东顺路行驶,途中将正通过人行横道一名老年妇女郑某当场撞死。

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犯有何罪引发争议
事故发生后,杨某继续驾车向东顺路前方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此时他已无法逃离,被迫停下。群众报案后,杨某在现场等候,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鉴定,杨某驾驶的车辆与郑某碰撞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56公里;杨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215.2毫克,属于醉酒状态

案发后,杨某之妻阎某全力筹款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郑某亲属及被撞车车主的经济损失,郑某亲属及车主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表示谅解。

高坪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高坪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有异议,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定交通肇事罪。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从轻处罚领刑八年

高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仍然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连续撞击多辆车辆,并致一人死亡,六车受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不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法院不予认可。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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